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立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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