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 陳省 三附民被告 蔡信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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