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23號原告 吳銘國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於一0四年八月十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翌日即同年八月十一日受理。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並未提出裁決書,而僅提出舉發通知單,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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