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雄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雄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2年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刑期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林富雄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9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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