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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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皓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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