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維羚 被告 連吉成 上列被告連吉成因毀損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19號),經原告陳維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