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世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岳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多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聖多斯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5,8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205,8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