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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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木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木森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778元,應徵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