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被告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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