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翔傑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國鐘 被上訴人 高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5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2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馨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