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143號債權人 黃昶臻 法定代理人 劉昱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嬿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實際住居所(嗣後遞狀請依狀面格式填寫當事人資料)。
㈢敘明劉昱辰為聲請人黃昶臻之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