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債權人 黃淑美 代理人 黃耀庭 債務人 黃金玉 債務人 陳春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玉、陳春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票號CH0000000、635671之本票正本。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