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13號

原告 林芯

被告 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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