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13號
原告 林芯 如
被告 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