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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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92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永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學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元,及其中新臺幣67,37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