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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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92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郭永圳 (即被繼承人 郭學人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永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學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元,及其中新臺幣67,37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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