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 陳羿蓉
陳品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該裁定係於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李韶生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111年8月2日止(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新北市○○區,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青蓉法官王本源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