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瑞成(原名翁士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瑞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瑞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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