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5月上旬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
3日止,連續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2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撤緩偵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