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吳青勳 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