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澤崇蕭澤梧 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9,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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