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9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主文丙○○、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