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林培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11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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