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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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陳敬諒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被告 陳世和
陳世平 葉宸銘陳銘汰 陳銘烜 陳正成 陳建瑋 陳建勝 陳進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被告 游綿花 (即 游進富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游子安
參加人 陳敬煇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鍾堯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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