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8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附件所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中第七行「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75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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