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彭○穎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彭○慧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彭○銘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被告彭○弘
彭○誠彭○憲黎○真黎○其黎○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黎○真、黎○其、黎○宣為被告 彭淑娟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彭淑娟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8年12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黎○真、黎○其、黎○宣等3人(另1繼承人黎○欽已依法拋棄繼承),有彭淑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
9年度司繼字第9號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訛。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黎○真、黎○其、黎○宣等3人為彭淑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