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黃意堯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棟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前置調解程序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9,089元【計算式:20564.79(土地面積圖簿不符,以圖為準)×2200×163/6000=1,229,08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