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廖志賢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被上訴人 黃邦浩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陳葛耘 律師被上訴人 蕭紅珠
鐘政豐 沈淑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 沈淑鎮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沈淑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冷明珍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