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3年7月間起,向 何林湘汝 承租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21號房屋,以經營「甘肅素食小吃店」。詎甲○○為圖減省電費支出,於96年10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僱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而與該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電力公司)裝置於上址之電表底座插座總成,以1.6mm導線加工,致使電度表計量器失準,以竊取電力。嗣於97年12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臺灣電力公司稽查員 劉昌仁 會同警方在上址實地查察,而始悉上情,並扣得上開插座總成2座。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昌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台中市警察局少年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4張、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電費明細資料查詢、房屋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收據、本票分期繳交切結書及台中區營業處稽查案件收取商業本票保管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被告竊電之犯行,雖係同時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惟因兩罪間屬於法條競合之關係,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應僅論以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12月18日為警查獲時,以上開方式竊取電力,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祇論以單一之竊電罪。爰審酌被告貪圖減省電費之利益,而擅自改變電度表構造而竊電,造成臺灣電力公司之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已與臺灣電力公司達成和解,有本票分期繳交切結書在卷可憑,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得、對於臺灣電力公司所生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在為臺灣電力公司稽查員會同員警查獲後,就臺灣電力公司應追償電費16萬6149元部分,業經與臺灣電力公司和解,並簽立28紙本票予臺灣電力公司收執,截至98年7月止,已繳納3萬9780元,嗣於上開房屋出租人向被告收回上開房屋後,出租人同意代為繳納賸餘款項,並至99年5月25日止,出租人業已繳納4萬5000元等情,有追償電費計算單、臺灣電力公司收據、本票分期繳交切結書、台中區營業處稽查案件收取商業本票保管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已知所警惕,日後當能守法自律,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於扣案之插座總成2座,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因屬臺灣電力公司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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