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聲請人 傅鈵軒 法定代理人 林泳妤 相對人 傅新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明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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