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 陳怡 而法定代理人 陳宥 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采彤張珈瑄張燕菁 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2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3,15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債務人張采彤即張珈瑄即張燕菁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死亡,相對人陳怡而繼承抵押物所有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表、異動索引、繼承系統表、本院103年11月7日嘉院國家103年恩字第1843號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716-8│建│65│全部││││││尾│││││││└──┴───┴────┴──┴───┴─────┴─┴──────┴───────┴──────┘┌─────────────────────────────────────────────────────────┐│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317│嘉義市保│嘉義市北│住商用│38.6│39.8││││││78│││平│全部│││││安里15鄰│社尾段71│鋼筋混凝│8│3││││││.5│││方││││││北興街40│6-8地號│土加強磚││││││││1│││公││││││0巷8之1││造二層│││││││││││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