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壹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加重竊盜未遂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