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北市○○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89號、94年度毒偵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柒包(毛重貳參點零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92
2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7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七包(毛重23.00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各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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