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聖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1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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