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林滿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耀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