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專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6號聲請人 曾貴蘭 相對人 林旻成 即潔可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有下列闕漏:㈠管轄: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住所及設址均為新北市,聲請人主
張自112年8月23日起受僱於相對人,工作地點位於桃園市,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釋明之,故聲請人應補正位於本院轄區工作之相關事證。
㈡請求權基礎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應就其所欲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為完整、扼要之陳述,並提出完整之計算式及證據。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