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尹秀雯 被告 葉宗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