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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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建源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建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台││││幣30,000元│├──────┼──────────┼──────────┤│犯罪日期│97年1月29日│97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士林地檢署99年度偵│士林地檢署97年度偵字││案號│字第11300號│第1444號│├─┬────┼──────────┼──────────┤│最│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8日│99年12月21日│├─┼────┼──────────┼──────────┤│確│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856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6日│101年2月23日│├─┴────┼──────────┼──────────┤│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