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 許玉玲
王志仁 王伯群 被告 張詩樺 即 陳曉婷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