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權利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538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聲請更正暨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27號確定裁定有所不服,依上開所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查聲請人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9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7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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