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瑋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楊瑋庭之母( 林文心 )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
㈡提出債務人楊瑋庭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契約並未
記載利息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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