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新法修正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灣省臺南縣南化鄉南化村2鄰南化24號之11」,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