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屏東縣來義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