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義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坤 債務人群善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元、⑵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⑵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