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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