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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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債權人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債務人嘉祐藥局法定代理人 陳明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3,300元│108年4月30日│5│├──┼───────┼─────────┼─────────┤│002│3,008元│108年4月30日│5│├──┼───────┼─────────┼─────────┤│003│5,454元│108年4月30日│5│├──┼───────┼─────────┼─────────┤│004│4,140元│108年6月30日│5│├──┼───────┼─────────┼─────────┤│005│3,300元│108年7月31日│5│├──┼───────┼─────────┼─────────┤│006│3,008元│108年9月30日│5│├──┼───────┼─────────┼─────────┤│007│3,022元│108年10月31日│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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