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時間犯行使偽造信用卡、常業詐欺等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