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1號

原告 柏安 室內設計即 宋柏均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馬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