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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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3號、第244號、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林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吳俊林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分別為警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詳如附表編號1、2),有如附表編號1、2之證據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2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是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837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附表編號2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字第4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偵詢時表示後悔,所有戒癮治療都會積極參與等語,檢察官再次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被告未按規定接受約談及採尿監督,而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66號、第367號、第36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資料無誤,並有上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45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由此可見,被告戒毒意志薄弱,欠缺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且其有毒品來源,不宜繼續任被告處於得任意與外界接觸之環境。是檢察官未再給予附命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本院應予尊重。
㈣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另有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
行,惟被告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業據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84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該部分之聲請事實實屬重複,然因不影響本裁定之結論,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另被告受數個觀察、勒戒之裁定,應由檢察官執行其一,被告不至於受到重複執行之不利益,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編號施用毒品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採尿時間驗尿結果證據案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9年3月18日14時許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之4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109年3月20日12時25分許可待因及嗎啡陽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尿液採證同意書、尿液送驗編號表(尿液編號:A109131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檢體編號:A109131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4月7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A1091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0年12月19日14、15時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110年12月23日10時12分許可待因及嗎啡陽性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1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0號)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1年2月9日20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8、19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111年2月10日0時38分許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3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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