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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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詹志文 與被上訴人 汪立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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