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原告仁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7,534元,應繳裁判費為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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