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見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見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